一、辦理依據
《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》第十四章 四、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》證件換發、補發
(一)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》正、副本損壞、污損,到原發證機關提出換發申請的,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證件,按原證件編號換發新證。
(二)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》丟失的,道路運輸經營者在原發證機關所在地的報刊刊登遺失申明后,發證機關應補發新證,并重新編號。
(三)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》損壞、污損換證及遺失補證的,其證件有效期一律填寫換、補證日期至原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。
二、承辦機構
市公路運輸管理處
三、服務對象
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
四、服務條件
1.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、補發申請表》。
2.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》,或原發證機關所在地報刊刊登的遺失申明。
3.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身份證。
五、服務流程
1.申請:申請人向市政務服務中心運管處窗口提出申請,提交相關申請材料;
2.受理:市運管處行政審批科;
3.審核:市運管處行政審批科審核相關材料;
4.審批:市運管處行政審批科審批;
5發證:發放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》。
六、辦理時限
3個工作日
七、收費依據及標準
免費
八、咨詢方式
市公路運輸管理處行政審批科
電話:4125133